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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聘任与考核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07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台大学研究生导师实行聘任制。研究生导师聘任要坚持思想与业务全面考察,坚持立德树人宗旨,既要突出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更要注重职业道德和思想修养。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分为校内研究生导师、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科、学位点建设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进行导师聘任,每年度进行一次。硕士生导师聘任工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拟聘任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校学位办每年五月份集中受理研究生导师的聘任与考核工作。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进行。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积极投身教书育人,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根据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等特点,制订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

(三)指导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了解学术前沿、掌握科研方法、强化实践训练,掌握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和撰写学位论文情况,增强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

(四)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

(五)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

(六)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

(七)关注研究生个体成长和思想状况,与研究生思政工作和管理人员密切协作,共同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

第三章 聘任基本条件

第七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八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讲师和高级实验师除外),年龄45周岁以下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为丰富的科研经验,研究方向稳定、特色明显。近三年来有较为突出的学术成果。学术成果的资格标准,由各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2.目前主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课题)或者可支配经费(人文社科不低于5万元,理工科不低于20万元)。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需满足下列条件:

1.近三年来有较为突出的学术成果。学术成果的资格标准,由各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2.近五年来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不含自筹经费课题)或者可支配经费(人文社科不低于10万元,理工科不低于40万元),且目前主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课题)或者可支配经费(人文社科不低于5万元,理工科不低于20万元)。

第十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在同本专业学位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取得高水平理论或实践性成果。理论或实践性成果的资格标准,由各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支配科研经费人文社科不低于2万元,理工科不低于5万元。中级职称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课题)或者可支配经费(人文社科不低于5万元,理工科不低于20万元)。

第十一条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一)科学学位兼职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与我校有实质性教学科研合作的单位中聘任,任职条件与校内人员相同;专业学位兼职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专业实践基地中聘任,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职称,或为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管理者,或获中级以上行业资格证书人员且在相关专业学位领域有三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参与技术开发、推广或规划设计等项目。

(二)兼职研究生导师须与我校一名导师合作,实行“双导师”培养模式。

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聘任程序

(一)学校按照学科发展需要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实际,根据年度招生情况,确定年度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导师申报限额。

(二)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三)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按文件规定,以投票方式形成表决决议。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异议期不少于5天。将评审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名单按得票数顺序报送研究生处。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名单进行审核,审议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结束,通过的导师名单由研究生处备案,列入导师库。

第四章 导师考核及续聘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考核及续聘。研究生导师考核对象包括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和兼职研究生导师。学校硕士研究生导师一年一聘,聘任后,具有当年的招生资格。对于在岗的导师,考核与续聘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资格的终止

第十四条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导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理,包括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导师批评教育外,停止其当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聘任期不能按教学计划开设研究生课程者;

(三)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三年累计达到2人次者;

第十六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结论为问题论文,取消招生资格2年。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有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在本办法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学位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研究生教学、论文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方面,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导师聘任、考核及续聘办法,提交研究生处备案。续聘标准应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导师聘任基本条件的规定。聘任与续聘的导师总额不能超过当年限额。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聘任中,凡当年未受聘的研究生导师,应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导师考核及聘任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研究生导师考核及聘任中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