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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07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研究生课程管理,是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严格课程管理,加强课程教学,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是指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学位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三条学位必修课是体现学科基础作用而必须学习的课程,要求具备基础性和系统性,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两类。

第四条选修课是为拓宽研究生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或增加知识深度而开设的课程,应体现学科前沿性和实践性,有利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 课程开设

第五条 公共学位课程的开设及排课由研究生处与开课单位共同负责,每门课程设置1-4学分;专业课的开设和排课由开课单位负责,每门课程设置一般不超过2学分。1学分一般对应18学时。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本单位教学执行计划,并于6月底和12月底前,将下学期教学计划上报至研究生处备案。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应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开课或需更换任课教师的,由开课单位写明原因,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七条 每学期课程开设时间分上、下两段。课程的安排一般应集中在一个学期内完成。

第八条一级学科及各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内的选修课开课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如果学科招生人数少于3人(含3人),专业选修课按培养方案中的最低学分要求开设课程;如果学科招生人数4至6人,专业选修课在培养方案的最低学分基础上可增加2个学分课程;如果学科招生人数7至10人,专业选修课在培养方案的最低学分基础上可增加4个学分课程;学科招生人数在11人以上,专业选修课的增开不超过培养方案最低学分要求6个学分。

第三章 教材选用及建设

第九条研究生教材选用须符合烟台大学教材选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为满足研究生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对于学科前沿类课程或其他无合适教材的课程,可采用自编讲义或课件进行授课,开课学院需对自编讲义或课件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学院留存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材建设须符合烟台大学教材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学校鼓励学院发挥学科优势,组织教学和科研成绩卓著、有丰富教材编写经验的教师主编用于研究生教学的教材,提升原创性,打造精品,扩大学校影响力。

第四章 课程建设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管理,开课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采用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由开课单位选聘产生,报研究生处备案,聘期一般为4年。

第十四条 课程负责人要求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第十五条 鼓励校内教师作为课程负责人,与企业合作导师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与科研院所(高校)知名学者、专家共同承担学术研究生课程建设。

第十六条 课程负责人主要承担课程建设任务,包括实施教学改革、组织教学研讨、加强教材建设、进行教学管理、开展教学评估、组织申报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项目等。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在线学习平台由研究生处统一建设,课程资源由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维护。

第五章 课程教学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结合各学科、专业特点挖掘思政内涵,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有关规定,以专业知识为载体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九条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各培养单位不得随意更换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上课地点,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和调课,应填写《烟台大学调停课申请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任课教师及时补上调停课程,所在单位对调停课情况负有督导责任。

第二十条已开设的课程,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执行,并对教学效果等情况定期进行审查。不同培养单位、不同专业的课程,如果内容相同或相近,原则上要合班上课。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方式应严格按照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课程考试方式的课程,需要在课程开课两周内,上报到研究生处备案。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一般采取考试方式进行考核,按百分制计分。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以75分为合格、硕士研究生学位课考核成绩以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课堂笔试、提交报告或课程论文)进行考核,成绩以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需随下一级重修。

第六章 课程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课程评价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由开课单位、研究生教学督导、课程建设小组成员、选课研究生共同参与完成。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教学督导专家负责对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抽查评估,由研究生处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开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开课单位和课程负责人应全面把握课程的运行状态,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意见,改进教学效果。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课程结束后针对授课内容、授课方式、授课效果等作出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课程,开课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课程予以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8〕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